2024-03-09 农历甲辰年 正月廿九
拐卖儿童,杀无赦?

近日,一条“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的微信在网络上被大量转发。搜狐网一项最新大型调查显示,有17.5万名网友支持“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占总投票人数的88.68%;另一方面,法学界、社会学界人士则从专业角度提出了反对意见,两派观点一时间争论不休。

民意诉求:八成人支持判死刑

身为一名3岁孩子的母亲,张女士也转发了这条微信。“人贩子最可恶,孩子被拐卖给一个人家还好,最可恨的是把健全的孩子折磨残废去乞讨!孩子得承受多少痛苦啊,我都不敢想象!”张女士对记者说,她很多同事也转发了这条微信:“现在朋友圈里经常有孩子被拐的信息,真真假假也分不清楚,所以妈妈们都很担心自己的孩子出事,对人贩子是恨透了。”网友曹某则冷静地表示:“判死刑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刺激人贩子铤而走险,威胁被拐儿童的安全。”两派观点中,支持死刑的还是占了绝大多数。搜狐网的调查结果显示,仅有7.71%的人反对“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3.6%的人表示“说不清楚”。面对“你认为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就能杜绝该行为吗”的选项,64.78%的人回答“是的”,18.44%的人回答“不是”,还有16.77%的人表示“不好说”。

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执行主任张志伟在接受《生命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而且现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孩子是整个社会和家庭关注的焦点,所以人们呼声强烈。中央机关法律工作者盛利也表示,此次网上喊“杀”之声雷动,主要是因为拐卖儿童犯罪挑战了人性和社会道德的法律底线。拐卖儿童不仅给被害者造成终生痛苦,还导致很多家庭骨肉分离,有的家长因此自尽,倾家荡产、穷其一生寻找被拐卖小孩的家庭更数不胜数。张志伟说:“百姓呼吁也反映出公众对人身安全的一种恐慌,表达了严惩拐卖儿童的民意诉求,希望国家严惩犯罪、为儿童提供更安全的成长环境,这种民意是可以理解的。”

专家观点:不该一刀切,但可以相应加大判死刑的力度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是这个建议的提出者,他认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但他解释,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他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

盛利介绍说,近几年国务院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门作出部署,公安部还专门成立打拐办指导推进办案,现行《刑法》对拐卖儿童犯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其中规定,对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应该说,只要拐卖儿童犯罪构成要件成立,刑法对犯罪分子的惩处足以“够他受的”。张志伟也表示,与强奸罪、抢劫罪等其他暴力犯罪起刑标准是3年相比,我国对拐卖儿童的量刑其实已经较重。而且,国家近年来已加大了对人贩子的惩处力度,明确表示“零容忍”。今年5月,国家出台《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明确指出对拐卖儿童犯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法条虽严,但实际量刑偏低的情况普遍存在。”张志伟说,多年来,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专项行动,可以说声势浩大、成效明显,不少“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拐卖犯罪行为浮出水面。但由于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常是累犯、惯犯,且拐卖案件具有零散、偶发的特点,即使抓到一次现行,也很难挖出过去的旧案,最终犯罪分子对过去的事不予供认,“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便很难成立,导致大部分只被判5~10年有期徒刑。“针对拐卖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来说,这个量刑还是偏低的。”

张志伟强调:“我双手赞成国家依法加大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惩处力度,但法律量刑必须理性和客观。一律死刑是‘一刀切’的做法,可能导致死刑滥用,还违反法制文明的发展方向。”广州律师张慧表示,犯罪分子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要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张志伟说,如果一律死刑,当人贩子成为可怕且不好抓的亡命之徒时,不仅增加抓捕难度,还可能导致被拐儿童陷入更危险的境地。因此,只有从轻到重量刑,才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立法原则,有助于嫌疑人作出趋利避害的选择。但由于拐卖行当利润较高,一些人往往在服刑结束后重操旧业,所以要对可确定的惯犯、累犯更加严惩,绝不姑息。

此外,当前对买方处罚偏轻,也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在现实打拐行动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甚至不处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张志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张志伟说,即使买方存在善意行为,也不能免于处罚。只有对他们同样处以重刑,才能在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对卖方起到震慑作用。

解决之道:完善收养政策, 多管齐下打拐

“其实,拐卖儿童犯罪应受到什么惩罚,该不该‘一律操斩’,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非常明确,问题的最终落脚点应是预防和减少拐卖儿童犯罪的发生,惩防并举才是最有效的手段。”盛利说。张志伟也认为,拐卖儿童不是一个简单的、通过立法就能彻底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成因复杂的社会毒瘤。要想真正解决这一问题,仅靠法律还不够,需要社会各方力量多管齐下。

首先,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图谋买卖儿童的人不敢以身试法。现实案例中,不少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把贫困地区、困难家庭的儿童卖到发达地区、富裕家庭,还认为是在为社会做好事,一些收买者也因不懂法,加之求子心切,“好心干了坏事”。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打拐行动的宣传,可以借鉴美国梅根法案的经验,将拐卖妇女儿童罪犯情况在一定地域内永久通报,既让人们以此为耻,知法守法,加强防范,又使案犯颜面扫地,终生难以抬头。

其次,加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尤其重视保护留守儿童、流动儿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应获得最优先的照顾与救助。相当一部分儿童被拐卖案例中,存在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照顾管护有疏漏和不尽责、不到位的情况。对此,应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促进监护人强化监护,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第三,应加强宣传,改变人们“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

第四,重视安全教育,让百姓树立正确的防拐意识,掌握有效的防拐方法。

第五,进一步完善收养政策。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对没有生育能力、失独而又强烈希望生儿育女的夫妻,应给予培育试管婴儿等辅助生育政策扶持,促进生育。对实在不能生育的,应进一步完善收养政策,最大可能地让没有孩子的家庭圆上儿女梦。唯其如此,拐卖儿童罪犯才可能从根本上减少。

他山之石:“安伯警戒”快速追踪儿童去向

拐卖儿童犯罪不仅发生在中国,很多国家都频发儿童失踪事件。为从根本上预防拐卖儿童犯罪,各国出台多种举措,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的儿童拐卖率比中国低得多。其法律规定12岁以下孩子必须由成人陪同,而且针对拐卖儿童有完整的“安伯警戒”追踪系统,如果孩子在超市、商场、医院、博物馆等公共设施丢失,该系统会将所有出入口全部封闭,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搜寻,如果10分钟内找不到孩子,将立即由警方接手。美国针对拐卖儿童的法律也较为严格,规定严禁拐卖儿童,情节严重者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

德国不但加强立法惩治,还建立了多个民间救助拐卖儿童的组织。这些组织每年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建立官网和社交网络账户,公布被拐儿童的资料,每年商讨救助经验,呼吁全社会为寻找失踪儿童提供帮助。而且还设立了寻找失踪儿童的热线电话,开设寻找失踪儿童的电视真实节目,在各大城市街头设置大显示屏放映寻找失踪儿童的视频等。韩国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失踪儿童法,而且在2011年成为亚洲第一个实施“安伯警戒”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