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9 农历甲辰年 正月廿九
控烟不能漏掉广告死角

6月23日,中国控烟协会在京召开“公共场所控烟暨五省市烟草销售店调查结果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对北京、上海、陕西、河南、广西5省市507家烟草销售店的调查结果。数据显示,45.2%的烟草销售店有烟草广告,其中上海高达79.4%,俨然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规定视作无物。

烟草广告的“魔力”之大,早在60多年前的万宝路香烟广告中就有所体现:它用了一年时间,便将一个几乎无人问津的品牌捧到前十的排名。国内外的多项研究更证明,烟草广告在青少年中影响尤其明显。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早已成为国内外共识的重要控烟措施。然而,禁止烟草广告的“全面性”却在我国遭遇尴尬。

将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但正当全国人大准备释法和制定实施细则时,“烟草销售店不属于公共场所”的声音却甚嚣尘上。

烟草销售店是否为公共场所?在法律上,确实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但如果因为没有定论,就干脆将烟草销售店排除在公共场所之外,让销售店堂而皇之地推销烟草制品,显然与“烟草广告应全面禁止”的规定相悖,不利控烟活动的推行。

从某程度上说,这个有关公共场所定义的法律问题,更像是烟草行业为了维持经营,从文字细节上找出的“空子”,在中国控烟协会会长黄洁夫看来,这甚至与讨论“老虎是不是动物”一题无异。但不得不承认,就是这一点问题,足够让烟草行业在法律层面上划开一道口子。

要弥补这样的漏洞,首先应从法律入手,比如,由法学专家为这个“老虎是不是动物”一样的问题找到更多法律依据;或学习国外,明确将烟草销售店、专柜划入禁止广告范畴,甚至可以向加拿大看齐,不允许香烟拥有自己的品牌。

如今《广告法》中已经显现的问题正在提醒我们,控烟必须采取铁腕手段,不放过任何细节,尽可能避免任何漏洞,让烟草商无空子可钻。包括合法经营的烟草销售网点、允许存在的吸烟场所,也应仅作为全面禁烟过渡时期的“缓冲阀”,绝不能成为吸烟者的“小桃园”,更不能是控烟的死角,而烟草广告、向未成年人售烟等违规做法不论在任何场合、角落,都必须严查严究,否则再大的决心、再严厉的法规,也恐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达不到应有的“杀伤效果”。▲ (作者为旅加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