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9 农历甲辰年 正月廿九
评论:法律不能冤屈生命

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19名原判有罪的被告人道歉,“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为在刑事司法中蒙冤受屈者专门发布公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安徽高院此举属开风气之先,体现了法律的审慎以及对生命和人格尊严的尊重,得到了舆论的一致点赞。但与佘祥林、赵作海、张氏叔侄、呼格案等一系列最后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并给予国家赔偿的冤案一样,人们在为真相大白、蒙冤者重获自由和名誉而庆幸之余,也会思考一个沉重的问题:法律如何才能不冤屈生命。

坦率讲,从古至今,自从有国家与司法以来,冤案作为司法之“癌”,一直伴随人类,中外莫不如是。在美国,冤案同样频频被披露,许多专家预测,监狱里可能还关着更多蒙冤受屈者。因此,美国社会一直活跃着民间洗冤组织,实实在在地纠正了不少冤案。

冤案有复杂的生产机制。有些因素是客观的,比如由于人类认知能力和科学技术的有限性,无法识别定罪证据中存在的瑕疵;但更大程度则是观念的原因,并体现为刑事司法运转上的机制性或体制性因素。其中有些是受害者的压力,在一些案件中,受害者家属或亲人会严重干预和妨碍司法人员;但更多的是刑讯逼供,在我国被媒体披露并最终证实的20余起冤假错案中,无一起不存在刑讯逼供,审讯中对人的尊严和生命的漠视,令人震惊。

但无论是客观还是主观因素,最后都体现为刑事司法运转机制中的缺陷。“命案必破”的刚性约束与相对落后的办案手段和环境,以及部分刑侦人员本身法治和人权观念的淡漠,导致刑讯逼供频发;在刑事司法的流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最后变成了重配合、轻制约的刑事判决流水生产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地方党委政府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对司法个案的不当干预,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在冤案产生后,申诉机制的功能不畅,也使我们丧失最后的矫正机会,导致冤案的发现多系偶然,而非制度性的冤案纠正渠道。

每个时代,人民都期待安居乐业,这里的“安”,不仅意味着不被犯罪侵害,还意味着不被无辜入罪。无论多么艰难,海晏河清都应是法治的理想,而不冤屈生命则是必须秉持的底线。这要求我们,一方面必须在持续不断地改良刑事法治的同时,建立制度性的刑事纠错机制,将冤假错案概率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在此之前,我们起码应像安徽高院那样,有道歉的勇气与和解的智慧。▲ (《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 支振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