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9 农历甲辰年 正月廿九
公卫体系需再上台阶

编者的话: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阶段性胜利,这离不开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的努力。但从公共卫生领域来看,此次疫情也在提醒我们,仍有一些方面需要再上台阶。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政策与管理系主任吴明:

守住防病和应急两条底线

新冠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胜利,我们积累了很多经验,但也有教训。比如,公共卫生体系就面临不小的冲击。新冠肺炎是新型传染病,不可知和不确定因素很多,给应急决策、应急响应等带来巨大挑战,相关部门在选择信息发布时机、发布形式、表述形式,考量社会可能反应及应对措施时,都要综合权衡。这需要政府、疾控等多部门的协调应对,以及一个更加完善的健康治理体系做保障。

疫情尚未完全结束,但有两点值得反思。一是应急准备不足。不少地区政府风险意识不强,应急预案编制不规范,缺乏相关部门的联动,措施不够系统和具体,以致突发疫情时应对乏力、手忙脚乱。二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过度依赖某一个或两个部门。实际上,大范围的疫情仅靠卫生部门很难解决所有问题,需要多方面共同参与。

公众健康涉及范围广,不能只将目标局限在传染病上,各级政府必须把医疗卫生当作政府工作的一项重点,上升到“健康治理”层面,作为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疾病防控体系的能力建设和机制建设仍需加强,疾控中心人员工资偏低、增长机制匮乏等问题需要调整,以防专业人员严重流失;加强能力建设的同时,更要加强机制建设,调动公卫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疾病防控体系对人才的吸引力;建立临床医疗和疾病防控、公共卫生机构与医院及基层卫生机构的协同机制。此外,各级政府还要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应急预案要细化、可操作,内容不仅要涉及卫生部门,还要有政府、社区、社会力量的协调和调动方案,并且做好物资准备和日常演练。

面对未知病毒和突如其来的疫情,无论疫苗或药物的研发速度,都很难赶上疫情发展的速度,因此更需要我们在日常守住“疾病防控和应急准备”两条底线,以便从容应对突发疫情,使防控体系作用最大化,给社会带来的负性影响最小化。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副院长刘艳:

给疾控直报的权力

此次疫情初期,由于信息混杂且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预警和防护意识都显示出不足,加大了后期疫情防控的风险和难度。从现有法律文件来看,《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涉及的疫情信息制度包括信息报告、通报和公布三项环环相扣的内容。但上述制度规定必须科学且运用得当,才能实现对疫情的有序预防、高效处置,避免过度恐慌。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制度,是当下乃至将来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系统运行的关键之一。

简化内部报告流程。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指出,传染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或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再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2003年非典疫情后,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了一套直报系统——全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系统。一线医护人员发现传染性病例或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在规定时间通过系统网络直报,直达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但此次新冠疫情因早期缺乏明确诊断,直报系统未发挥应有作用。因此,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的法律地位,并进一步简化现有疫情报告制度。

整合目前相对分散的监测预警系统。应建立一个以新发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为主的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系统管理,精准防控。

赋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报国务院的权力。回溯此次疫情早期阶段,专业人士与决策者间的沟通渠道不够通畅,公共卫生信息难以转化为及时、有效的决策,建议在确认审核报告信息后,赋予中国疾控中心直报国务院的权力,同时在中国疾控中心设一名“传染病报告官”,由顶级传染病专家担任,必要时直接向国务院报告,以缩短时间,理顺面向社会的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也更有利于快速决策。国家卫生部门和疾病防疫部门应该在“内部知情期”就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控预案,既要有最好的预期,也要做最坏的打算。平时防患于未然,才能防大患于未至。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方来英:

三个储备要做足

跟慢性病比起来,传染病相对不常见,但只要疫情发生,如何实现短时间内的迅速应对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认为,有三方面要做长久设计。第一,实物储备。虽然一些新发疾病尚无有效的治疗药物,但可以根据既往经验及疾病的一般规律,储备一些可能用到的药物、防护物资,以及相关原料。第二,生产能力储备。短时间内动员相关方面,把供应链、产业链组织起来,比如,此次疫情初期,口罩、防护服等供应不足,国家迅速组织工业转产,使医疗物资匮乏问题很快得到缓解;优化应急预案,压缩调度流程,以适应疫情变化,特别是当应急储备所剩有限时,有能力迅速组织应急生产,保证“前线”不断供。第三,区域化、多中心储备。我国幅员辽阔,在组织产能提升时,要考虑到地方周转时间,建议形成多中心储备,保证每个地区都有完备的应急产业链,平时可按市场运作,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可以迅速组织和动员起来。

医院层面也要做好应急状态下的战略布局。此次疫情中,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方舱医院,以及许多综合性医院都成为新冠定点接收医院。这并非传染病医院资源严重不足,而是在疫情特殊时期的应急投入,主要希望把病人及时管理起来,切断传播途径。但从长久规划来看,单纯依靠多修建传染病医院防范疫情,并非根本之策,而应在现有医疗布局基础上重新规划,比如,综合性医院在设计时是否考虑建设负压病房等。此外,综合性医院还要提高医生的院感防控水平,要让传染病相关知识成为医生、医院管理者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并列为日常医技考核。

21世纪的前20年,至少已发生过4次新型传染病流行。这提醒我们,在后疫情时代,须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为无法预测的未来做好准备。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促进与宣传教育所副所长何琳:

传染病防治法需升级

新冠疫情让我国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经历了一次全方位的考验,公共卫生法治的重要性也愈加凸显。总体看,我国公共卫生领域法律在依法防控疫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回顾抗疫的整个过程,现行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一些空白、弱项、短板也暴露出来,需要逐步完善。

第一,要对公共卫生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职能定位、性质、责任和权利等多方面进行明确界定。我国已建立起公共卫生法律保障的框架,但对公共卫生部门的责、权、利定位仍不明确,比如,作为专业的职能部门,疾控中心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将“专业”快速转化为“政策”需要法律保障,以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机制体制。

第二,要通过法律固化,提升公共卫生从业人员的权益。疫情防控中,专业队伍极其重要,但我国现有高层次公卫人才培养乏力,在人才评价体系中,公卫人才很难脱颖而出,高端的公共卫生人才流失严重。我国预防医学等公共卫生专业毕业生的待遇普遍不高、公共卫生人员职称晋升相对困难、成就感和社会地位较低,使得公共卫生领域很难留住专业人才。疾病防控前线的公共卫生基层人员,工作量和压力大,经济收入和职业获得感却比较低。提升公卫专业人才的权益必须通过法律确认,如明确晋升路径、福利待遇等。

第三,适应新时代公共卫生环境需要。不明原因传染病疫情危机、疾病谱改变、生活环境变化等,都会对公共卫生产生影响。本次疫情中,传染病防治法不能适应当前防治工作的问题尤为突出。比如,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法律责任部分有些条款存在警示作用不强、操作性弱等情况。面对新情况,我国公共卫生法律制度需要及时作出调整。▲(本报记者 雷 妍 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