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9 农历甲辰年 正月廿九
电子眼以罚代管,走偏了

本报特约评论员 许朝军

但凡驾车上路,就没有司机会忽视随处可见的电子眼抓拍。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认为,对电子眼应该在什么路段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以及设置使用的规范标准和程序等问题,目前还缺乏法律效力较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定,由此导致以罚代管、罚款使用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不断显现。

交管部门设置电子抓拍设备,其目的是通过信息化执法手段,对违反交规行为进行处理,同时警示人们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从这个角度而言,电子眼没有错,其对维护交通安全、保障交通各方角色的权益等非常必要。现实中也确有一些电子抓拍设备的安装和管理出了问题。比如,在并不复杂的路段密集设置电子眼,几百米一个,严重浪费资源;也有交管部门随意设置流动抓拍点,结果让原本意义积极的执法变成“以罚款为目的”,个别地方甚至干脆借助流动电子抓拍,实行钓鱼执法,这显然背离了交管执法的初衷,偏离了交管规范的愿景,甚至走向了违法违规的畸形一面。

要解决上述问题,关键要从设置和管理纠偏,为电子眼设置“立规矩”。首先是对怎么设置、在哪儿设置、应该达到什么标准、谁来管理维护等问题,由交管部门牵头,出台具体规范要求;其次要将设置位置、设置依据、处理要求、异议处理、监督方式等信息及时公布,让公众能知情,能监督,以利于更好地警示和提醒公众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法受处;再次,交管部门应从规范执法、最大程度维护公众权益、体现执法公平公正的角度,建立健全科学的电子眼设置评议、监管机制,比如设立义务监督员、执法监督员,建立民意反馈、投诉平台等,在集思广益和接受监督基础上,借助民意规范电子眼的执法行为,确保执法成效。

事实上,无论出台多少规章,设立多少制度,最终效果仍掌握在执法者手中。因此,交管部门必须走出用“执罚促执法”的片面思维,把执法目的从简单处罚,转向更全面、人性、科学的治理角度,把交通安全管理执法的重点放在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治意识上。在规范电子眼设置的同时,更要强化公共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可适当推行“学习抵扣扣分和罚款”“无违章有奖”“参与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抵扣违章处罚”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公众交通行为。给简单无情的电子眼执法加上一点温度,不仅是执法意识上的进步,更是执法效果的良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