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9 农历甲辰年 正月廿九
公共管理“免责”思想要不得

本报特约评论员   许朝军

前段时间,陕西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在官网上发布《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拟禁止“在车站、列车上使用移动充电物品”引市民热议。

地铁禁用充电宝的初衷确实是出于安全考虑。一方面,此前多个城市地铁均对充电宝出台过相关限制规定,充电宝一般由锂电池组成,遇到短路、高温、挤压和撞击等,容易产生高温,进而失火。另一方面,国内多地确实曾出现过乘客使用移动电源充电导致移动电源或通讯设备冒烟、起火的案例,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聚集人群造成了骚乱影响和秩序冲击。

可即便地铁禁用充电宝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一刀切”禁止却让人难以苟同。随着手机普及,充电宝几乎成为人们的“出行标配”,乘车码、查路线都离不开手机。如果禁止使用充电宝,人们遇到在地铁上手机没电的情况,就无法完成扫码支付等一系列活动,这岂不是更不方便?使用充电宝充电确实有安全隐患,但意外发生仅是小概率事件,且有其产生的前提或诱因,比如充电宝质量不过关、毫安容量过大、不正确使用导致电池碰撞等。

既然如此,个别地方的地铁管理部门为何要直接禁用充电宝?一个最值得关注的潜在原因,恐怕是有关部门为管理方便和从源头上免除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其实,类似管理思维和行为在一些公共场所屡见不鲜,看似合理却充盈着“免责思维”的免责性禁令,只是为了方便管理而统一禁止某些行为,丝毫没顾及这些行为的大众性、便捷性、普惠性,是对公共服务人性化内涵的消释弱减。

公共场所的公共服务,必须是人性的、温情的、便利的,是符合大多数人享受公共服务需求的,而不是简单的、粗暴的、机械的,从管理者方便出发的。后者的最终结果只能是让公共服务的公共、公益属性大打折扣,让便民利民黯然失色。事实上,相对于公共服务而言,最大程度地给绝大部分人便利,同时区分情况给特殊对象以更加贴心、到位的服务,才是最根本的底线和本色。具体到地铁安全的管理而言,管理者应站在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走好小概率安全隐患排除与大众便捷服务需求之间的平衡木,比如引导乘客科学使用充电宝,广州、上海地铁就建议乘客尽量不在地铁列车上使用移动充电宝,而不是一刀切禁止;有条件地禁止大容量及不合格充电设施进入车厢,《武汉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中就规定,乘客携带“标称容量之和超过2万毫安的充电宝”将被禁止搭乘地铁;科学设置设施,如消防栓等。这些条例更人性化,其背后的细化服务和最大程度便民利民的责任担当也更值得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