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9 农历甲辰年 正月廿九
向畸形加班文化说“不”

本报特约评论员   商 旸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超时加班典型案例,对一些行业、企业超时加班问题,再次明确属违法行为。

“996工作制”意味着劳动者每周要工作72个小时,这超出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沉重的劳动压力,会对员工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正是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996工作制”的加班时间远远超过了这一规定。

尽管法律对加班问题有较完善的规定,但现实中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情况仍屡见不鲜。有些企业还辩称这是“团队文化”。在劳动合同中绝口不提过度加班,实际工作里却“提倡”员工加班、“鼓励”员工全情投入、高效产出。不少人被这种隐形的过度加班文化裹挟,自身权益受到很大侵害。

面对不合理要求,为什么有的劳动者默默忍受?分析一些实际案例不难发现,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面临困难,遭遇过度加班得不到补偿也不知怎么解决。因此,要维护劳动者权益,必须培育良好的维权环境,不仅劳动者自身要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工会、劳动监察等部门也要依法主动行使职权,对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等行为加大监管力度。

劳动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与加班有关的侵权行为时,劳动者可以利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维护自己的休息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起诉。

各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需要完善用人单位与工会、劳动者之间的协商机制。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都确立了工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的重要桥梁,要充分发挥这一职能,提升工会对加班问题的监督和调解能力。同时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更要切实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劳动监察部门对加班问题有行政执法权,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执法活动。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必要时还应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法律震慑。

对企业而言,依靠过度加班并不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反而可能损害企业的自我创新能力。良好的企业文化首先要讲法治,严守法律红线,在法律的框架内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那种以牺牲员工的休息权和健康权为代价换取发展的企业,很难有凝聚力和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