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9 农历甲辰年 正月廿九
医生职业暴露需立法保护

受访专家: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 邓利强

本报记者 施婕

抗击疾病的医护人员,同时也是距离疾病最近的人,他们职业暴露所引起的健康风险有时甚至比患者还要高。近日,厦门市出台了全国首部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的专项立法——《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从法规层面对医务人员预防、处置职业暴露及相关保障作出规定,赢得了社会一致好评。

“回想起来心有余悸”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从而损害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一类职业暴露。按学界研究的通行标准,可分为感染性职业暴露(例如血源性病原体暴露)、放射性职业暴露、化学性职业暴露(消毒剂、化学药品等暴露)及其他职业暴露,主要暴露途径包括锐器划伤和黏膜接触。

江苏南京某医院感染科医护人员张颂(化名)从医将近25年,他已遇到10次职业暴露的情况。“如今回想起来仍心有余悸。”他说,1年前,他为一名携带艾滋病毒的患者做手术时,被同事误扎了一针,但那个针头是给患者使用过的。“作为老医生,我强作镇定,紧急处理了伤口并上报医院,当天就领了抗阻断药。服药期间,我每天都寝食难安,恐惧又焦虑,还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用药副作用。直到3个月内连续复查显示阴性,我才如释重负。”

一位普外科医生讲述,他在门诊手术室为患者做皮脂腺膜剥离时,不慎用手术刀碰到了患者的小动脉,血液一下就像喷泉一样,溅得他满头是血,护目镜、口罩、手术帽以及暴露在外的皮肤,无一幸免。该患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以防万一,他第一时间做了抽血检查,因没有抗体,需立刻注射乙肝疫苗,防止暴露风险。

一项涉及全国158家医院的调查显示,77.2%的医院存在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漏报现象,常见的职业暴露疾病包括乙肝、梅毒、丙肝和艾滋病等。在11116例职业暴露事件中,53.9%为护理人员,21.3%为医生,发生职业暴露概率较高的科室有普通病房、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口腔科及急诊科。以锐器伤为例,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全球每年约有340万卫生工作者因针刺或锐器划伤而接触血液或体液,中国这一数据为近40万。全球每年超200万名医务人员因锐器伤患上传染性疾病,其中37.6%为乙肝、39%为丙肝、4.4%为艾滋病。

在记者的采访中,多名医护人员均表示,职业暴露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况,比例不高,但风险极高。他们身边,有人因此感染疾病,终身难愈;有人因此患上严重的心理疾病,从此不能再拿手术刀;有人因此被医院问责,维权艰难;更有人难以承受外界质疑,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一项针对山东省3家医院、118名发生医源性职业暴露医务人员的调查发现,职业暴露后,医务人员容易出现抑郁、焦虑、偏执等心理问题,生活、工作均受影响。

“厦门立法”意义重大

据悉,早在几年前,厦门卫生健康部门就牵头组织起草医护人员职业安全保护相关立法建议。直到今年10月,《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历经3个多月的审议,最终通过。该规定共19条,从明确各方职责、完善救济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在防护措施方面,要求对有职业暴露风险的医疗卫生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免费为职业暴露风险较高的医疗卫生人员接种疫苗等。在暴露保障方面,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受到职业暴露伤害,医疗卫生机构评估认为其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应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在防护监督方面,配套相关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对未按要求提供防护用品、器具或接种疫苗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

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肝病三科护士长贺铭怡认为,厦门的这项规定不仅健全了职业暴露的应急预案和事后处置流程,降低了因职业暴露而患上传染病的风险,同时也明确了职业暴露的各方责任,是对医护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双向保护。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利强表示,厦门是以“若干规定”的立法体例,坚持“管用几条写几条”的立法思路,为医护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做了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另外,这次规定的出台,不仅从行政管理方面将医护职业安全保障落在实处,也是对全社会关注医护职业防护的呼吁。

全国因地制宜地推广

邓利强曾多次参与医师职业状况调研,每次重点都指向了职业暴露问题。他表示,我国在职业暴露保护方面一直在努力,在噪声、粉尘等暴露方面都取得进步,但仍旧缺少医护职业暴露的专项法规,相关呼声很强烈。厦门的先行先试,将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良好示范效应,如何将厦门特色的全流程医护职业暴露防护体系,在全国因地制宜地推广,成为一种迫切需求,也需要多方共同探索。

首先,医院要足够重视。医院是医护人员职业暴露的主要场所,医院的重视与防护可极大减少相关事件发生。例如,医院在采购时就要更多考虑具备防护功能的设备或仪器;医院应严格临床诊疗流程,规避暴露风险。

其次,加强职业防护培训。防护意识、防护知识、暴露后处理技能,都是抵御职业暴露风险的“保护伞”。医院、协会、公益组织等都应积极支持医护人员应对职业暴露的相关培训。

最后,要建立行政立法保障。从行政层面出台各种措施,不仅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也有助于降低已发生职业暴露的损害情况,让各方责任归属有据可依,最大限度维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