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9 农历甲辰年 正月廿九
防疫必须尊重科学,当下亟需解决新冠“降类”问题

疫情暴发三年来,我们国家在防控上是始终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法律框架下进行的。然而,三年的抗疫过程中,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约束问题行为方面也确实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我认为,讨论法律问题要分三个层面,就是立法、司法、执法。从立法层面来看,是没有问题的。《传染病防治法》在非典之后做了修订,我认为写得很好,武汉疫情暴发的时候,一开始有人对法律产生质疑,但当我们仔仔细细逐条逐句去研读、学习和领会的时候,发现还是非常完善的。我们国家卫生立法在社会治理这个大范围内,是立法最多的,有14部。严格意义上讲,我个人认为从立法的角度,需要修改的并不多,问题也并不出现在立法层面,更多的问题出现在执行环节。事实上,疫情暴发后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大家所诟病的问题,大多都是执行层面的。

那么执行层面的问题是怎么发生的?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三年来新冠肺炎疫情变化速度之快超乎人们想象,我们没有及时根据病毒的变化及时进行政策调整,一直沿用2020年武汉疫情暴发之初的两大防疫措施,物理隔离和核酸检测。事实证明,这种不太与时俱进的执行方式引发了民众的不满情绪。

对于这样的问题,我认为,首先需要从总体框架上给予及时的调整。虽然此后相继出台了“二十条”“新十条”等防控优化措施,但仍停留在技术指导层面。由于这些条例的法律位阶不是很高,所以有些地方可以少执行,甚至不执行。我们注意到,即便“新十条”政策的执行力度很大,但仍然有不少大学生回乡之后还是经历了一系列强制隔离事件。

造成政令和执行偏差的主要原因,我认为还是对如今奥密克戎变异株认知的不同。因此,我们现在亟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从将施行近3年的新冠“乙类甲管”回调至“乙类乙管”,对奥密克戎变异株引发的上呼吸道感染降到丙类传染病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写得特别好,我们防控疫情的传染病工作方针有二十个字:“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这二十个字太精辟了,深入到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对照我们现在出现的问题,主要就是没有做到这二十个字。我认为,如今将新冠疫肺炎降类管理的时机已经越来越成熟了,只要这个问题解决了,后续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需要强调的是,防疫是科学问题,不是政治问题,防疫必须要尊重科学规律,而科学防疫的保障是法律制度,制度保障的关键是执行。也就是说,在法治社会,对于老百姓来说,无禁止即可为,而对于政府来说则是无授权不可为。此前出现的随便封控、随意静默,都可以归结为滥用职权,这背后反映出的是形式主义问题,官僚主义问题和教条主义问题,这些问题最终导致民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过度防疫、层层加码等现象。所以要解决这些难题,重塑老百姓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还是要解决执行层面的问题。

解决执行层面问题的当务之急是要解决社区法治建设的问题,帮助基层完善法治建设和法治教育,这不仅能帮助民众抗击疫情,也能顺利解决水情、旱情、火情等各类突发事件,包括日常的应急管理,个案解决等。同时还要靠我们的各级政府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提高法治修养,坚决依法治国。国家治理的核心是法治,制度引导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