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婴幼儿托育!专家解读“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副院长、社会工作与政策系教授 陈友华

环球时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张健

“生了孩子谁来带”成为许多双职工适育家庭的现实难题,再加上每个月动辄五六千元的托育费,托育机构少等问题,劝退了不少原本计划生娃的年轻人。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3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发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指出,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

举办家庭托育点,应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中应注明“托育”字样,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明确“家庭托育服务”。家庭托育点应为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应身心健康,无精神病史,无犯罪记录。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二)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三)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四)无犯罪记录。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同时是照护人员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家庭托育点每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

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家庭托育点应提供适宜婴幼儿成长的环境,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温度适宜、照明舒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托育点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保持收托婴幼儿期间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此外,家庭托育点应坚持婴幼儿入托前健康检查与定期健康观察,发现在托婴幼儿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诊治。家庭托育点应与婴幼儿监护人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就托育服务中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争议处理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副院长、社会工作与政策系教授陈友华告诉“环球时报健康客户端”记者,在少子老龄化、低生育时代,托育难是一个全球性难题。随着我国三孩政策的全面实施,广大家庭在婴幼儿照护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凸显。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原本社会良莠不齐的家庭托育服务进行了规范,给我们解决托育难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但想要化解托育难的问题,发展家庭托育点仅是其中一种措施。各种托育服务要多管齐下,包括发展托育机构、发挥家庭内部隔代照料的功能、鼓励企业支持灵活就业等方式,托育难的问题才有可能得到部分解决。

“我认为,征求意见稿不应对收托人数做硬性限制。”陈友华表示,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这条措施值得商榷。家庭托育点是一个市场行为,应该按市场规律办事。不能只考虑托育者的需求,而不考虑提供服务者营利需求。有的家庭托育点有空间有条件,为什么就不能多收几个人?不符合市场逻辑的家庭托育服务是发展不起来的,应该允许家庭托育点根据消费者的支付价格,提供相应等级的服务,没必要硬性规定收托人数。此外,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明确该如何监管、处罚超收行为。实际上,这本身就是一个监管的难点。

陈友华建议,征求意见稿中还应对孩托育服务的安全性(托育过程中应该防范的可能风险)、婴幼儿健康、托育服务时间、食品安全标准等给予更详细的规定,指导家庭托育点的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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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徐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