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9 农历甲辰年 正月廿九
食品生产日期不能“躲猫猫”

本报特约评论员   许朝军

近日,有媒体记者走访多家超市发现,食品包装袋上印的生产日期不是在犄角旮旯,就是模糊不清、字号过小,让消费者找起来很费劲。比如,一款红豆龟苓膏的生产日期“藏”在绿白相间的照片和字体中间,不仔细看很难发现;一款畅销的苹果汁,生产日期喷在带有纹路的瓶盖侧面,印迹又浅又稀,很难辨别。还有一些饮料、食用油、调料等包装上的生产日期,采用的是激光刻印方式,凹进去的字体与背景色一样,更不容易看清。

在食品包装袋上标注生产日期,就是通过时间识别信息,让消费者和经营者知道食品生产时间和质量保证期限,这是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对食品包装的生产日期标注标准,国家规定要求不可谓不严,为何现实中却陷入“躲猫猫”境地呢?一方面是法规虽对数字等的大小规定具体,但对于标识的颜色、区域及方式等没有涉及。另一方面则是标注虽然有规定,但对于不按照规定标注的行为,缺乏强制性惩戒措施,结果出现了有“标准”但不是“强制标准”的“口子”。更值得思考的是,不少生产厂商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时“躲猫猫”,说白了还是对消费者权益不上心,再加上目前对临期食品、过期食品处理等缺乏足够的干预和监管,对销售过期食品等缺乏健全的投诉举报网络,不少食品生产、经销商便有了侥幸心理。

食品包装标注生产日期绝不能再这样“躲猫猫”,必须采取科学到位的治理手段。一方面,市场监督、公安、卫健委等部门要应时而为,积极开展对食品生产日期标注的专项治理,对违反包装日期标识规定的行为追责,强化执法监督。另一方面,行业自律与政策法规完善要相结合,在推进完善食品生产日期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可先由相关协会或公益机构带头出台行业自律公约,规范食品生产日期标注行为,并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