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9 农历甲辰年 正月廿九
老人再就业护好权益

受访专家: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红艳

本报记者 卞磊        

“我们这个年纪,合适的工作太难找了。”61岁的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之前在昆明一家物业公司任管理岗,退休后想继续发光发热,但热情很快被现实“浇灭”。去年起,他在多个招聘网站发布求职信息,最后都石沉大海。“听说现在再就业的劳动纠纷较多,我退休金够生活,就不打算再找了。”王先生说。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越来越多的银发族希望重回职场,但从求职、工作到出现纠纷维权,每一步都比想象中艰难。近日,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梳理中国老年人才网和全国离退休人才网的72931条简历信息发现,求职的多为55~65岁低龄老人,这意味着他们刚从原岗位上退休,便选择继续奔赴职场。他们大都符合“人才”一词的定义,或是身居高位的经理,或是从事会计、工程师等职业,在某方面拥有一技之长。但企业提供的岗位数量非常少,仅有1317个,其中近两成还是保洁、修理工等低层职位。

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也很难让人满意。我国《创新》期刊发表的一项研究显示,39.13%的老人认为,再就业遇到的最大困难是工资低,占比最高,其次是福利待遇水平明显降低,“工作重、耗时长、压力大”排在第三位。另外,很多应有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甚至可能陷入讨要薪酬的困境。研究显示,46.38%的受访者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超龄老年人”为关键词,以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为起止点,搜索案由为“劳动争议”的案件,出现2308份裁判文书,其中“确认劳动关系”是老人劳动争议中的重要一环。

“事实上,已达到退休年龄且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人,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红艳表示,老人退休后再就业,用人单位将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差别很大。一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工资待遇外,还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一般仅有权主张劳务报酬,而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曾经有一个案例,老人再就业后,要求公司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法院认定,老人已达到退休年龄,主张在此之后的社会保险待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是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保护,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保护,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主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主张权利。三是解决争议的程序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时,处理程序为调解—劳动仲裁—诉讼;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加强老年劳动者权益保障,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要之举。张红艳建议从三方面着手,为“超龄职工”就业撑起保护伞。

政策层面。健全老人权益保护法制保障和制度保障体系。一方面,通过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以及完善地方立法,把老年劳动者权益保护纳入特殊劳动关系,在法制层面予以保障;另一方面,可推行老年劳动者劳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老年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等。

社会层面。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老年劳动者技能培训,为有意愿的老人提供公益慈善、基层治理等机会。

个人层面。再就业老年群体应尽量避免与用人单位口头约定劳务事宜,建议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并详细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务报酬、报酬支付方式、劳务合同期限、休息和假期安排、医疗补偿、加班补偿,以及保险缴纳、其他福利待遇等。劳务合同签订后,应保存好材料,一旦发生劳务关系纠纷,劳务合同是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