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9 农历甲辰年 正月廿九
“医检互认”先厘清责任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医药卫生法学教授  邓  勇

跨医院看病被要求重做检查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增加患者负担,还会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引发医患矛盾等。因此,加快推进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成为普遍期盼。2006年,原国家卫生部就印发通知,明确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之后,多项通知、办法接连出台。目前,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已基本建成,省统筹区域相关平台不断完善,25个省开展电子健康档案省内共享调阅,17个省电子病历省内共享调阅,204个地级市检查检验结果共享。

在此背景下,“医检互认”推进依旧存在堵点,究其原因有三。第一,不同医疗机构的检验水平存在差异,医疗机构更倾向于以本院检验结果作为后续治疗依据。第二,医师具有亲自诊查义务,若出具诊疗方案时依靠的是非本院检验数据,可能有违这一法定义务;若因此产生医疗纠纷,较难证明是院外报告有误,还是接诊医院诊疗行为有过错,责任划分不明。有些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根本不认可外院检查报告。第三,医检互认可能降低医院收入,医疗机构缺少推进动力。因此,需综合发力打通“医检互认”梗阻。

统一质控标准,促医检规范化、标准化。通常,患者是“从下到上”进行转诊。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水平参差不齐,推行结果互认缺乏统一质控标准。即使同为三甲医院,仪器、校准品、检测系统等也有差别。各级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技人员培训,建立统一质控标准,可尝试引入第三方检验机构保证医检结果一致性。

完善立法,推行责任分配机制。比如可在医师亲自诊查义务后增加说明,保证司法上不对因结果互认导致的医疗事故责任采取“一刀切”态度。卫生主管部门应牵头,建立一套首检医师负责制。若发生因前一家医院检查误差导致医疗事故的情形,则由进行医检人员和首诊医生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提升医院和医生积极性。鼓励各机构将医生开展互认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破除“以检养医”怪圈。比如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实行门诊打包付费、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等,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不能因医检结果互认,调减医保预算总额。

加强信息安全性保障。各级卫健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符合医疗信息共享场景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要依法依规对数据的产生、传输、存储、共享、销毁等,实行全周期安全管理。建议运用加密二维码技术,通过授权访问机制,保护患者隐私,加强医疗健康数据管理。此外,不仅要在医疗机构内强调医检结果互认重要性,还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保障与患者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知情同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