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9 农历甲辰年 正月廿九
“消费冷静期”有助规范市场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 琦

婚介合同要设“冷静期”,养老合同要约定“试住期”,教培合同要写明“退款比例”……近日,上海市场监管局会同市民政局、教委、消保委等部门,针对婚介服务、家庭装饰等领域,联合推广了10个消费合同示范文本。此举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次重要尝试,尤其是设置“冷静期”,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为市场的规范化与透明化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中,消费者一旦签订合同,即便后来发现产品或服务并不符合预期,也必须“认栽”,遵守“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生硬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设置“冷静期”,允许消费者在合同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内,无条件地解除合同,实际上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延伸保护。因为在现代社会,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和服务时,难免会出现选择困难或冲动消费的情况。“冷静期”就像是一粒“后悔药”,给予消费者重新考虑和选择的机会,这无疑增加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满意度。

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消费冷静期”还有助于提升整个消费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水平。以婚介服务合同为例,“冷静期”可以让消费者对婚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充分的体验和评估。如果发现服务不符合期望或需求,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承担额外费用。从侧面上也可以促进相关行业更加关注消费者满意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然,施行“消费冷静期”也需要细致的监管和严格的执行。如何确保企业不利用新措施进行欺诈行为,如何平衡消费者和企业的权益,还需要深入思考和解决。但无论如何,“消费冷静期”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值得肯定和赞赏。希望更多地区和行业能借鉴和推广这一制度,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