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访专家: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总干事 费 超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玉霞
本报记者 施 婕
中国有句老话“养儿防老”,然而部分老人由于没有子女或子女无法提供照护,当他们步入高龄,生活无法自理时,会遭遇就医、照护、殡葬、身故财产处理等问题。人生的最后一程该托付给谁,成为他们最大的关切。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让“意定监护”走进人们的视野,成为托付余生的另一种可能。
“托付余生是我的心病”
《民法典》指出,意定监护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意味着,将晚年托付给谁,可以由老人自己决定。
家住上海的杨女士今年75岁,她和老伴育有一个患有自闭症的儿子,年纪大了谁来照顾他们老两口,儿子又能托付给谁,一直是她最大的心病。杨女士告诉《生命时报》记者:“几年前,我从居委会那儿听说了意定监护的概念,但把亲朋好友都想了一遍,也找不到合适的意定监护人。后来,我打听到上海有一家意定监护组织。我寻思着,不行咱就去找‘组织’吧。”
杨女士所说的组织,就是成立于2020年的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尽善”)。据“尽善”总干事费超介绍,这是全国首家专业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由区民政管辖,服务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受托作为监护人,照管委托人的日常生活,为其选择和监督养老机构;管理和保护委托人的财产;必要时为委托人选择医疗机构,确定治疗方案等;代理委托人进行各类民事活动,如申办证照、进行诉讼;处理委托人的身后事务等。另一方面是受托作为监护人的监督人,确保居民获得的监护始终尊重其意愿,保护居民的利益。
通过电话预约,记者于7月9日上午陪杨女士一起前往“尽善”进行咨询。在位于上海闵行社区服务中心三楼的一间约20平方米的办公室内,两名工作人员正在接受居民的来电询问。费超表示,目前“尽善”有5名核心工作人员,以及几名兼职法律顾问和志愿者,成立近4年已与31名老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老人平均年龄80岁。
来“尽善”寻求帮助的老人,大部分遇到了监护问题,如疾病送医、入住养老机构,需要监护人在场做出决策和提供照顾。正式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前,老人会经历长达半年的咨询及心理建设。过程主要包括,首次见面建立初步了解;与老人沟通监护协议细则;达成一致后,一起去公证处签署协议。签约后有两档收费标准,老人意识清醒时为代理阶段,每月收取500元代理服务费;老人进入无行为状态后,为监护阶段,每月收取2000元监护服务费。对于突发事件,“尽善”会按照实际服务小时数核定费用,并经由公证处监督。监护服务主要集中在住院、麻醉、抢救、急救、康复病房(70%);养老院入住、转院、日常探视(20%);身后殡葬、遗嘱执行等民事活动(10%)。
在费超看来,意定监护是在还来得及的时候对未来做规划。担心无人照料的丁克家庭、失独老人,担心得不到子女照料的空巢老人,以及不愿意由孩子照料的老人等,都可以寻求类似“尽善”这样的机构帮助。
知晓度低,面临不少误解
在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出现于2013年,当年颁布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首次规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范围从老人扩大至成年人。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多年来从事老年普法工作,她调研发现,意定监护知晓度低,并存在不少误解,比如老人担心自身利益被他人或机构侵害。虽然相较于自然人,机构的优势在于稳定性和专业性,整合和筛选社会资源的能力更强,但也存在收费高、灵活性不足、信任度低、缺乏监管机制、缺乏服务标准和监管细则等问题。
目前,从全国范围看,社会组织从事监护服务仍处于探索阶段。除“尽善”外,广州还有一家,其他城市尚无先例。即使发展多年,由于签约老人不多,“尽善”目前仍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获取的资金难以维持机构运营。费超表示,监护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社会组织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类监护风险降低了一些组织推进相关服务的意愿,希望从立法层面进行区别和界定。
鼓励发展与建章立制同样重要
2022年,我国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65岁以上人口突破2亿,加上家庭结构的变化、规模的缩小,高龄、失能失智、独居、空巢老人呈上升趋势,他们普遍存在监护不足的担忧,也让意定监护成为刚需。
虽然需求不小,但要找到可信赖的监护人并非易事,许多老人对意定监护还是存在顾虑、缺乏信任。在张玉霞看来:“如何完善配套制度、加强监管措施,提升意定监护机构的专业度、信任度,使其发挥更大价值,是眼下亟需解决的问题。”在监管方面,可参考新加坡的立法经验,在民政部门增设公共监护管理部门,进行全面监督;配套制度方面,可借鉴日本,在监护组织中纳入律师、税务人员等群体,以达到资源共享与互补。
从上海的实践来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公证机构承担了辅助、干预、监督、信托等职能。在老人关心的财产保护方面,“尽善”吸取了一些经验和教训,签约时明确提出监护服务和老人的财产不挂钩。费超表示,较为普遍的做法是老人如果没有能力管理大额财产,大部分资金由公证处监管,小部分自留,涉及支付问题,由公证处审核后从监管的资金中支付。
从长远来看,鼓励发展与建章立制同样重要。张玉霞建议,鼓励支持设立专业监护机构,由民政部门制定监护服务评级标准。同时,规范监护行为,以及监护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获利行为。比如,可制定协议范本,设立监护监察人条款,监管机构和监察人应定期查访当事人情况,监护机构应定期报送服务情况。此外,加强监护机构与法院、公证处、居委会的联动,监护机构应通过公证处与委托人签订协议,由公证处将信息与法院、居委会共享,保障监护协议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