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急诊危重症中心副主任医师 杨赓 □住院医师 冯龙
近年来,公共场合发生心脏骤停的事件屡见报端,但目前我国心脏骤停抢救成功率并不高。近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周报(英文)》刊发文章,建议启动“国民心肺复苏法”专项立法,以提升旁观者心肺复苏实施率,从而提高院外心脏骤停患者生存机会。
心脏骤停是指心脏突然停止跳动,无法有效泵血至全身,通常由冠状动脉疾病、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等因素引发,老年人、心脏病患者以及有家族遗传史的人群更易发生。通常,心脏骤停后5~10秒,患者可能感到头晕和眼前一黑;10~20秒后出现意识丧失,可能伴有抽搐;30~45秒双侧瞳孔开始散大,对光反射消失;30~60秒后呼吸停止,部分患者出现大小便失禁。如果心脏骤停持续时间超过4~6分钟,可能导致脑细胞不可逆的损伤,因为脑组织对缺氧极其敏感,一旦供血中断,能量代谢便会即刻受到影响,导致神经元功能障碍甚至死亡。心肺复苏术是抢救心脏骤停患者的主要手段,如遇有人突然倒地,判断无呼吸、无意识后,应立即实施心肺复苏术,抓住“黄金4分钟”,抢救越及时,成功率越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刊发文章写道,心肺复苏位列《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防控重大疾病”的首位,但公众普遍担心施救可能导致不良后果,而需承担法律责任。我国院外心脏骤停的患者中,能存活出院的比例为0.35%,旁观者心肺复苏率仅有4.8%。我国没有任何国家层面法律提及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心脏骤停;省级行政区和主要城市中,仅有23项相关地方性法规,其中仅有4.3%提及心脏骤停,39.1%提及心肺复苏,73.9%提及AED,没有一项提及相关调度员指导的心肺复苏。
放眼全球,多国在心肺复苏立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美国的《心脏骤停急救法案》明确豁免AED使用者及所有者的责任,支持公众参与心跳骤停患者的抢救,如果患者死亡,救治民众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因此该法案也被称为“好人法案”。该国法律体系中,还涵盖心肺复苏培训保障(包括公众、消防员等),以及城乡AED布设专项条款,如《农村AED法案》《2024心脏法案》等。有数据显示,一系列法案出台后,美国猝死救治成功率从20世纪70年代的6%~7%,提升到30%~50%。
德国在《刑法典》中提及,公众见死不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鼓励更多人参与紧急救援行动。同时,该国《职业培训法》《职业健康与安全法》等中,纳入了心肺复苏培训等内容。日本《民法典》《紧急救援法》《医师法》等中,也涉及因救助他人生命而致他人受损的免责、公共场所布设AED等内容。
国外经验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立法借鉴。首先,明确免责条款,可以消除公众对施救后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的担忧。其次,广泛的培训有助于普及心肺复苏技能,提高民众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解决公众不愿救、不敢救、不能救的问题,切实提高心脏骤停患者的生存几率。这不仅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