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9 农历甲辰年 正月廿九
长护险国保商保都要有

受访专家: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员  谭中和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朱铭来

本报记者  谭琪欣

3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意味着,从2016年启动试点的长期护理保险,即将迈入全国全面建制的新阶段。该文件同时提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保障功能相衔接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这被业内视为商业长护险发展的重要政策信号。

国家保基本,商业补高端

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截至2025年底,国家长护险参保人数已达3.08亿人,累计惠及330多万失能人员,基金累计支出超1000亿元,年人均减负约1.2万元。与此同时,另一组数据却显得颇为“冷清”。据行业研究机构测算,2025年商业护理险及失能险保费合计超900亿元,在健康险总保费中占比约9%,其中相当比例为储蓄型产品,保障功能明显不足,与医疗险、重疾险的规模差距悬殊。

“仅靠国家的基本长护险肯定是不够的。”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在接受《生命时报》记者采访时说,一名重度失能老人每月的护理费可能要四五千元甚至更高,而按照现行标准,基本长护险的基金支付上限约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对有更高需求的群体而言,商业长护险的补充作用不可或缺。

从制度属性看,商业长护险与国家基本长护险存在根本性差异。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员谭中和解释说,基本长护险属于基本社会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筹资来自单位、个人、政府等多方渠道,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基本服务,原则上不直接发放现金;商业长护险则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市场化产品,完全由投保人缴纳保费,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资金补偿。

在保障方式上,早期商业长护险沿用寿险产品的设计理念,年轻时缴费,老年时领取固定金额。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既不对被保险人的失能状态进行专业评估,也不提供与之匹配的护理服务,更像一种带有储蓄性质的年金产品。“真正意义上的长护险应当是‘服务导向’而非‘现金导向’,如果只是每月发放一笔现金,保障功能将大打折扣。”随着国家长护险试点的深入推进,这一方式逐渐发生转变。朱铭来说,国家医保局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起失能鉴定标准、服务包设计等一系列行业规范,这为商业长护险的标准化发展奠定了基础,管理模式已开始向规范化、专业化靠拢。

从保障定位看,两者具有天然的互补关系。国家基本长护险主要保障重度失能人群,商业长护险可覆盖轻中度失能、特定疾病人群,以及高端康复设备、私人护士、丙类药品等基本长护险不报销的项目。谭中和认为,这种“基础+补充”的定位,正是两者协同发展的逻辑起点,未来有望形成以基本长护险为主体、商业长护险为补充、其他保障形式为衔接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三大短板导致“叫好不叫座”

现阶段,商业长护险远未达到业内预期。“商业长护险‘叫好不叫座’的主要原因在于产品供给不足、政策支持力度有限、保费兑付周期过长、产品定价普遍偏高。”谭中和说。

首先,市场主体面临“想做却难做”的制度性障碍。朱铭来说,财产险公司大量承接了国家基本长护险的经办管理服务,在试点地区积累了丰富的运营经验,这本是发展补充型产品的天然优势。但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财产险公司只能经营一年期短期业务。如此,不仅长护险业务的开发受到制约,且容易出现“健康状况较差者参保、健康者退出”的风险。长护险的核心保障对象为老年失能人群,这种产品周期与风险周期的不匹配,导致其难以形成稳定的风险分摊机制。

其次,行业发展面临“数据缺失”的系统性瓶颈。保险公司缺乏完整的失能发生率、护理成本、生存周期等核心数据,只能采用保守定价策略,客观上推高了产品价格,也削弱了市场吸引力。朱铭来表示,现阶段,国家基本长护险正从试点转向全国建制,需要一段时间把服务成本、人员成本、各地护理机构情况、支付方式等基础数据摸清楚,有了这些数据的支撑,商业保险公司才能开始大规模发展。

再次,公众认知与行业信任之间存在鸿沟。从需求端看,国家基本长护险在试点过程中获得了广泛认可,但这种认可能否顺利转化为对商业长护险的信任仍是未知数。朱铭来说,过去,一些商业保险产品在销售环节存在夸大宣传、理赔环节推诿等现象,影响了行业整体声誉。这意味着,商业长护险的发展不仅需要技术层面的突破,更需要行业运营模式的深刻变革。

从“政策鼓励”到“市场成熟”

当前政策窗口已经打开,但商业长护险从“政策鼓励”走向“市场成熟”,仍需跨越制度定位、数据基础、产品形态、监管规则四重门槛。未来三年,正是决定其能否真正成为多层次保障体系中“有力补充”的关键时期。

明确制度定位。“我们应当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多层次长护险制度体系。”谭中和建议,在国家层面明确基本长护险“保基本”的边界,可为商业保险留出清晰的发展空间。

在激励商业长护险发展的政策工具中,税收优惠是重要一项。可参考个人养老金的做法,对税优型商业长护险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抵税政策;同时鼓励企业将商业长护险纳入补充福利体系,允许税前列支。这种“个税递延+企业团险”的组合,或可在短期内撬动更多参保需求。实际操作层面则要解决“衔接”问题。谭中和提出两条路径:一是探索允许职工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长护险,拓宽筹资渠道;二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与基本长护险待遇相衔接的产品,形成“经办+产品”双轨模式。目前,人保财险在海南、江苏、广东等地已尝试开发补充护理保险项目,这一经验或可为行业提供参考。

夯实数据基础。谭中和建议,探索建立合理的长护险数据共享机制,为保费厘定与产品设计提供数据支撑,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产品迭代,逐步积累定价经验。

创新产品形态。商业长护险的产品形态要从“储蓄导向”转为“服务导向”,保险公司可探索将保费用于投资建设或整合护理服务机构,实现“保险+服务”的一体化运营。“合理的定价与产业融合能力是商业长护险能否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朱铭来说。在理赔便捷性、资金灵活性等方面,谭中和建议,商业长护险探索“达到条件直接结算、无需垫付后报销”的理赔模式,以及支持减保、保单贷款等资金灵活运用方式,以增强产品吸引力。

细化监管规则。目前,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护理产业已有一定政策空间,但在服务质量控制、服务标准统一等方面,仍需细化监管规则。2019年原银保监会出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为护理保险提供了基本框架,但随着行业实践的深入,一些新业态还需要更明确的监管指引,包括服务质量的评估标准、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