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9 农历甲辰年 正月廿九
互联网医院将明码标价

受访专家: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 邓 勇

本报记者 刘静怡

我国互联网医疗行业将迎来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补缺。2026年3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部门研究起草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完成社会意见征集,进入修改完善与内部报审阶段。该文件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统一价格监管体系,意味着“明码标价”时代即将开启。

监管难点更为突出

将互联网医院纳入价格公示监管范围,并非监管部门的临时动议,而是行业规模急剧扩张与乱象频发双重压力下的必然趋势。

从体量看,我国互联网医疗已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数据,截至2025年9月,全国互联网医院数量为3756家,年诊疗人次高达1.3亿。与此同时,原有医疗价格监管规则却长期停留在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框架内。彼时,互联网诊疗尚未兴起,该规定对线上医疗场景自然无从覆盖。

监管长期缺位使互联网医院在定价与收费环节积累了诸多问题。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在接受《生命时报》采访时表示,当前互联网医院的定价乱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价格公示缺失或不规范,收费模糊、捆绑收费、事后加价频发;二是线上线下价格差异大,公立机构突破指导价、民营机构定价虚高;三是医保结算、药品耗材定价标准不统一。记者在多个社交平台搜索发现,不少患者对互联网医院就医经历存在不满情绪,问题多为医生回复敷衍、不及时、用户付费得不到相应服务、退款难等。

相较于实体医院,互联网医院的监管难点更为突出。邓勇认为,此次多部门联合起草新规,核心目的在于填补线上医疗价格监管空白,结束线上线下监管“双轨制”,实现全流程、全主体统一监管。“这既是规范互联网医疗收费行为、遏制价格乱象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医改要求、维护公平就医秩序、保障群众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必然选择。”

打破收费“信息盲区”

记者注意到,《规定》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作出的系统规范,制度设计核心是“集中公示”与“定向告知”相结合。前者是指医疗机构须在醒目位置公示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常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保证价格可在服务场所或网站采用电子方式便利查询。后者是针对不宜集中公示的药品价格信息,医疗机构须通过费用清单等方式明确告知患者。

在互联网医院层面,《规定》特别强调了线上线下主体的一致性。这意味着,无论是实体医院延伸至线上的服务,还是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都必须承担与线下机构同等严格的明码标价义务。邓勇认为,通过强制公示、事前告知、清单结算,可以有效杜绝互联网医院的隐形收费与价格欺诈,推动线上线下价格协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邓勇表示,完整清晰的价格公示能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收费有据可依、有迹可循,维权举证更为便捷,特别是在疫苗接种或紧急医疗救护服务中。与一般医疗服务不同,疫苗接种和医疗救护具有应急性、公共性等特殊属性。急救车上的患者家属无暇比价,接种疫苗前很多人也难以判断收费是否合理。在这类场景中,价格公示一旦缺位,事后争议便很难避免。新规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对疫苗接种、医疗救护等服务履行公示义务,打破了医疗机构内的“信息盲区”。通过强化事前告知义务,使患者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也能对收费有基本预期,有助于降低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

在邓勇看来,价格透明化的意义不只是让患者“看到价格”。真正实现明白看病、清晰付费,还将推动互联网医疗行业从规模扩张转向规范的高质量发展。

落地存在一定挑战

合理的制度设计只是规范互联网医疗发展的基础,更大挑战在于“明码标价”政策如何真正落地。

首先,互联网医院的跨地域经营特性,使属地监管难以有效覆盖。邓勇解释,一家注册于某地的互联网医院,其服务可能覆盖全国患者,当价格争议发生时,跨地域经营将导致属地监管难以落地,加之监管协同不足,执法取证与追责难度更大,需要多部门加强协同。

其次,互联网医院主体多元、责任链条复杂。目前,我国互联网医院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实体医院自主建立的网络医院、实体医院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建立的网络医院、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不同模式下的价格公示责任主体不同,平台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权责边界亟待厘清。

最后,多部门协同监管效能尚待检验。此次《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在实际执法环节,跨部门的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机制仍需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