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9 农历甲辰年 正月廿九
“定制婴儿”再次引发争论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医学伦理与法律学系原副主任 刘瑞爽

近日,哥伦比亚大学研究团队在人类胚胎基因编辑领域取得新进展。研究人员利用碱基编辑技术,在早期人类胚胎中实现了更加稳定、精准的碱基编辑,并减少了部分传统CRISPR基因编辑导致的染色体异常。这项研究以预印本形式发布后,《自然》杂志连续刊发新闻报道,引发全球科学界和伦理学界的广泛关注。尽管该技术仍处于实验室研究阶段,距离临床应用尚远,却再次将“定制婴儿”推向公众视野。当胚胎基因编辑干预后代遗传特征的技术越来越发达,如何通过法律与伦理为技术应用划定边界,已成为必须回答的问题。

胚胎基因编辑最大的潜在价值,在于预防严重单基因遗传病。对于地中海贫血、杜氏肌营养不良等疾病,如果能够在胚胎阶段完成精准修复,理论上即可阻断致病基因向下一代遗传,实现“出生即无病”。然而,技术潜力越大,越需要保持审慎。首先是安全风险。虽然碱基编辑降低了部分染色体异常,但仍存在脱靶等未知风险,一旦进入人类生殖谱系,其影响可能代际遗传。其次是伦理风险。从疾病治疗到能力增强,技术应用可能不断扩展,而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天然清晰的界限。再次是社会公平风险。如果未来相关技术进入商业化应用,遗传优势可能成为可以购买的资源,进而加剧社会不平等,甚至催生新的遗传阶层。

围绕胚胎基因编辑,国际社会存在明显分歧。支持者认为,只要严格限定适应证并加强伦理监管,就不应停止科学探索。反对者认为,胚胎基因编辑改变的是人类生殖谱系,在缺乏长期安全证据之前,用于生殖目的属于不可接受的高风险行为。因此,多数国家仍对胚胎基因编辑用于生殖目的采取严格限制甚至禁止的态度。

我国在贺建奎事件后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规范。《民法典》要求,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活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相关罪名,对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等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立法并非禁止人体基因编辑研究,而是坚持允许科研探索、严格限制生殖应用的基本立场。 围绕这项技术,社会讨论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种主张全面禁止,另一种主张尽快进入临床应用。事实上,两者都失之偏颇。法律面对新技术,并非只有“允许”与“禁止”两种答案,更重要的是及时建立清晰、可执行的制度边界。法律不是为了阻止技术进步,而是引导技术在可接受的边界内发展。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不是技术是否能够实现,而是法律允许做到哪里、在什么条件下做到。更可行的路径,是建立设限式实用主义监管框架,在承认技术创新价值的同时,通过法律划定不可突破的边界。具体而言,应坚持三项原则:坚持研究与生殖应用相分离,允许基础研究、禁止未经充分验证的生殖应用;坚持治疗与增强相分离,仅限于预防或治疗严重遗传病,不得用于增强性改造;坚持加强国际协同监管,推动形成最低限度的国际伦理共识和信息共享机制。▲